公司邮箱 | 律师介绍 | 实习招聘 |  在线留言
 
 
 
用户名:
密  码:
    
  %E6%B3%95%E5%BE%8B%E5%8A%A8%E6%80%81
%E6%B3%95%E5%BE%8B%E5%8A%A8%E6%80%81
暂无小类
 
查看留言        我要留言
管辖异议更加细化规范了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3/25 阅读:13046次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12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上一条: 没有了

  • 下一条: 没有了
  • 返回上级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首页 | 事务所介绍 | 最新动态 | 法律动态 | 律师介绍 | 专业领域 | 典型案例 | 实习招聘 | 信息反馈
    版权所有: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 网站备案号:津ICP备170097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