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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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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7/6 阅读:
1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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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21430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14801
农民人均纯收入
10675
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4926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3516
死亡赔偿金
(城市居民)
59岁以下
(21430×20年)
60—74岁
21430×年限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21430×5年)
死亡赔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1350(10675×20年)
60—74岁
10675×年限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53375(10675×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市居民
14801.4元×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农村居民
4926×年限(同城市居民)
丧葬费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六个月的工资额)16758
残疾赔偿金
城市居民
21430×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067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住院天数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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